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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经超过规定的15天了,他无法过户,我能按照合同规定扣他的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吗?

合同纠纷 2018-09-17 04: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合同法中的“损失”一般定义为“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损失额的认定会比较谨慎。不会出现超过合同额许多倍的请况。
    2、你们双方对延迟给付约定了违约金。就延迟给付超过三十天约定了单方解除权,这种约定比较合理。
    3、你可以向对方说明法律意义上的损失如何定义。如果对方不接受,直接约定金额比较省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会被调整。
    4、参考合同法114条 合同法解释二 第28,29条。
  •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1、不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清除租户。
    2、你可以书面要求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如果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比如说违约金等,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在过户前,但卖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在卖方没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你扣了对方房款,作为合理抗辩,不构成违约。
    4、如果卖方还不履行义务,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交房,同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逾期交房期间占用房屋的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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