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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是深圳市政府于2006年12月通过公开招考进行政单位做辅助类雇员的,于2007年4月入职,当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又于2008年4月再次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于2011年3月31日到期。请问按《深圳市雇员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单位有没有违法?2、假如单位为了留下我们,把我们转给劳务派遣的方式,这样是否合法?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17 05: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一、根据劳动法,你虽然是该公司的名义上的法人代表,查该公司仍然应当与你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龄应当从你进厂之日起算起。
    二、你虽然是该公司的名义上的股东和法人代表,但你并没有真正向公司投资,而且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严格分开的。如你擅自取出公司注册资本,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抽逃注册资本罪,详情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文),也很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三、大陆公司内的财产到底属于谁,应该根据投资约定和法律老人家具体分析,当然,这种情况的纠纷很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隐名股东纠纷”。
    四、如你没有过错,公司无权辞退你,如违法辞退,你可要求赔偿。
  • 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订书面合同,这一点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合同期限1年内,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是违法的。试用期就应当购买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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