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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8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在有效吗?有没有新的更新?

其他 2020-01-23 08: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目前没有更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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