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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县**社离休职工的家属,他年初去世后,我们想了解抚恤金及丧葬费如何发放?

继承 2018-09-17 07: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1、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 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 为止。
    2、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 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 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 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3、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 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 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 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4、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 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 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 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 具体要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另外,有最新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精神,经研究,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央部委有关政策调整方案出台前,将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
    (一)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18日
  • 退休职工的丧葬费一般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确定,抚恤金一般是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下面,退休职工丧葬费及抚恤金的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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