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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某商场中一块商铺并有产权证,同时与原产权人签定了十年委托经营合同,在我购买该商场商铺前原产权人已和开发商签约了比我长的一份委托经营合同,开发商同时与商场签订了租赁合同。现因对方欠我租金我想解除经营合同并想直接与商场签约租赁合同。此做法能受法律保护吗?并且能行的通吗?据说法律只保护第一个签订委托经营者利益。

房产纠纷 2018-09-17 11: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交易风险较大,在购买或出售时应谨慎;如果要交易这一类型的房产,双方应对房产进行详细了解,对于取得产权证的时间要有明确的认知,对不能按期取得产权证的可能要有预期;对购买者而言,降低风险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取得房产证之前,尽量少交房款;二是应先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这样法律会向购房者倾斜;对购房者而言,买卖合同的条款中一定要要求卖方明确承诺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以及办理房产过户的时间,并约定适当的违约金标准;考虑到房价经过一段时间会有波动,买卖双方应约定违约金标准,以避免房价波动较大时,一方违约;在制定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时,要考虑到一段时间后,因政策波动造成贷款政策变化、税费标准变化、甚至一方或双方交易资格发生变化后如何处理的问题。
  •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迟延支付租金多久算违约,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合同法对这样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上有约定,按照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先通知对方,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交清租金;逾期不交的,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了。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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