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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2年6月开始参加工作,到2011年9月合同到期,但公司从2006年4月才帮我买失业保险,现在我去社保领取14个月的失业金,还有4个月的双倍赔偿(这赔偿是算什么赔偿?)是2002年月到2005年12月的赔偿还是2006年1月到4月的赔偿?

劳动纠纷 2018-09-17 11: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具体计算办法为: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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