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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10月通过贴在门面上的诊所招租信息联系到老板面谈后租下诊所,当时谈的时候租诊所的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为门面费用,一部分为诊所合法经营所需要的合法手续费用。但在签合同时,诊所老板告诉我在法律上诊所不能进行租售买卖,所以合同只能以门面出租的形式签,当时考虑到只要对方能提供诊所合法证件手续,不影响诊所经营,合同以什么方式签都没什么吧。但等合同签定及干租赁费用都支付后,对方却一直不能提供诊所的合法手续,导致我一直无法经营,期间我一直和对方协商希望对方既然无法提供诊所的会法手续,就退我当时谈好的租诊所证件的钱,房租就算了。然后我把门面交还给他,他在对外出租,但对方不同意,只说不租可以,不退钱,就这样一直拖着。现在己两年了,现在对方要提起诉讼要我交付第二年度的租金同时解除合同。因为当时签的是门面租赁,所以合同条款对我很不利,我应该怎么维权。(门面一直都用的对方交给我时的门诊名称,内部装修也是诊所的布置,当时合同还附注了一些诊所用的设备)

合同纠纷 2018-09-17 1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
    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况。
    二、 租赁合同之租期条款。
    三、 租赁合同之租金条款。
    四、 租赁合同之保证金条款。
    五、 租赁合同之转租条款,
    六、 租赁合同之妥善保管责任条款。
    七、 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租赁期限,合同于租期届满即告终止,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期届满时通过两种方式更新期限,续订合同:一种是明示更新,即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另外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另一种是默示更新,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在不定期租赁中,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实际行为,并且仍然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续。但由于此时的租赁期限无法固定,故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完善的《租赁合同》包括:
    1.租赁物的名称;
    2.租赁物的数量;
    3.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
    7.违约责任。除以上主要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另行约定其他条款。目前《租赁合同》签订中出现漏洞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房屋。主要是迟延履行;二是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物的故障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的条件;三是出租人擅自以各种理由涨租;四是承租人不按合同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五是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现状;六是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七是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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