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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审判终结并作出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陶应履行付款义务,但至今尚拖欠余款1万余元。如今手机更换,去信不回,人间蒸发。本人年事已高,上门催讨诸多不便且人地生疏。请教如何处理稳妥有效。

交通事故 2018-09-17 17: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之后,如何请求赔偿:
    一,双方直接协商解决。
    二,双方共同书面请求交警协助调解。
    三,双方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确定。
    四,如果以上都不可行,由受害人直接起诉肇事人和保险公司。
    法院应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确定各方的赔偿数额。
  • 未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私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不应出具调解书。  
    1、交通事故调解书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2、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3、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4、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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