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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辽宁省盖州人,今年61岁,前几天在高速上被吉普车撞死了,责任认定大概定的是50%,(撞人以后司机没有马上停车报警、施救,而是又行驶了十多分钟下高速口报案,说不知刚才被什么撞到了,车子撞坏了,高速值班人员告诉他那个路段不归他们大队管,把另一个大队电话告诉了他,那人就走了,高速办案人员通过调查,把那个人找到了)。出事4个多小时以的,巡路的报的案,尸体被后面的车辆辗压得不成形了,请问:1、如果责任认定为各占50%,公平吗?2、如果责任认定为50%,赔偿金共有多少呢?怎么计算的呢?

交通事故 2018-09-17 18: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通常来说,标准主要有两点:第一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第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综合上述两点可以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被人撞伤后应当及时将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并且立即报警,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来到交通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勘察,勘察结果确定后由其依法制定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当时人具体的责任划分,通过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来确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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