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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的销售部门签订了认购合同,里面清楚的写出了,所购房屋的具体位置和具体楼层,现在销售部门要求我们另选楼层,说是公司要做样板间,如果我们不愿意调,他们执意要做,是不是侵犯了我们的权益?

房产纠纷 2018-09-17 20: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应当在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合同是有效的。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赔偿。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 购房时应查询所购房的产权等状况 首先,要要求出卖人提供开发经营资格证、产权证、身份证等证件,同时还应审查所购房屋是否有共有人,是否正在出租,有共有人是否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出卖意见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有租约是否有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 其次,要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产权情况,包括产权人、共有人、土地使用年限、有无违章建筑、有无抵押、有无被法院查封等情况 再次,要分清所购房屋是什么性质、什么类型的房屋。是“房改”房、普通商品房、安居房还是集资房、解困房,因为某些特殊类型房屋个人只拥有使用权或者只拥有部分产权,有些法律禁止买卖,都必须审查清楚。
    五、所购房屋存在缺陷怎么办
    1、明显的或已被告知的缺陷 买房人一般在接收房屋时,应该进行验收,对于一般检验就可发现的缺陷必须在接收时提出,在接收后提出,出卖人不再承担责任,一般缺陷,出卖人应负责维修或减少房价,重大缺陷,购房人可以退房。
    2、隐蔽的缺陷 需经专门鉴定才能发现或在使用过程才能发现的缺陷属隐蔽的缺陷,对于隐蔽缺陷,买受人应在接房屋之日起两年内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承担责任。处理同上。
    3、隐瞒的缺陷 对于出卖人明知而故意隐瞒的缺陷,买受人任何时候提出,出卖人均应承担责任。
    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发生转移,而不能分离。
    七、对房屋买卖的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价格通知书后15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结果15日内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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