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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你6月份左右,将一辆长安微型车在旧车交易市场出售,当时通过旧车交易市场内一个中介和买车人签有一个协议,协议中注明由买车人负责过户手续及费用,但对方一直没有进行车辆过户。现在,车子已再次转手,原来的买车人已无法联系,目前车子在谁手上也不清楚,更无法联系上。不时还收到交通违规通知单,到车管所查询,车子任在我的名下。1、如果车子发生交通事故或参与其它犯罪活动,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什么样的责任?2、我因为无法联系到现在的车子使用人,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找到,完成过户手续。3、从法律上看,目前车子的所有权还是属于我,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采用报失的方法来处理?

合同纠纷 2018-09-18 14: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要注意记录现场,互换资料,及时报警,并且要及时转移人员。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来确定。 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
    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但习惯上仅指公路运输和城市交通中出现的意外事件。
  • 当事人已经订立买卖合同并将机动车交付买受人,在过户手续人办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未实际交付买受人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主要有:
    (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3)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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