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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咨询1下:我丈夫于十年前因工负伤现成植物人,因在其受伤后住院期间,我将包丢失了,包内有我和我丈夫的多种证件,当时因受人故意伤害的,为起诉对方所以把该用的身份证,工作证,结婚证等都在包内给丢了,因我丈夫成植物人了,好多证件要补办他去不了签字而补办??成,现需法院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我去法院申请了,法官告诉我是与他直接利益关系,得有法定代理人才可申请,因我们有两成人儿女,女儿正上班,儿子马上到学校上学了,我想让他俩都代理,到时开庭谁时间方便谁到庭,法官说必须授权1人为完全代理人,到时开庭说话才算数,另1个就不行,这授权必须在立案时就要确定吗?开庭前1两天临时不可以变更吗?这完全法定代理人与次代理人在开庭完以后对被申请人还有什么特别的权力?还有指定法定监护人必须是法定代理人指定吗?可否指定两人?

合同纠纷 2018-09-18 18: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首先,您要拿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身份证管理部门报失身份证。
    2.然后,到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补办身份证。
    3.补办时,需要您亲自前往,窗口办理时工作人员会查询您的档案,给您一表格,确定本人和照片,要照相。同时会告知您所需费用,交纳后会给您一张领取身份证的凭证,从补办到给领取新的身份证,时间大约一个月左右,有快件,但需要加钱。
    如果您急的话可以补办快的,10天能拿到。
    所需费用:身份证工本费20元(正常情况下)/40元(补办情况),拍照费用10元。加急的加20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精神病患者离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该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在离婚案件中,由该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与自己离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这就势必涉及到监护人的变更确认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民法通则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第
    一、第
    二.....第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对精神病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应当变更第二顺序的监护人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保证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病人在诉讼时,直接将其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这种做法,经法院审理确认其亲属关系后,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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