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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们小区有4栋房子,已经交房了3栋,另外一栋需要让业主交全款才能装修入住,可是买的时候合同已经写的是可以贷款,我们交的就是首付30%,2009年买的一直到现在是临电临水没有天然气暖气,现在开发商又起诉了我们,说我们诋毁他名誉而且要让业主交60%的首付。

房产纠纷 2018-09-19 02: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交房中需要注意:
    1、通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即默认交接已经完成)。
    2、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 房屋装修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第二,装修的具体面积,位置;
    第三,装修费用的数额,以及给付的方式,时间;
    第四,合同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支付;
    第五,具体的装修内容,材料的选择,通常情况下以承揽人的预算为准;
    第六,工程的进度约定,完工日期;
    第七,双方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 由于业主委员会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诉讼资格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主要是为了实现权益的便利,所以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才能作为程序上的主体。你所提到的部分房屋合同之诉、商品房广告之诉、房屋质量之诉,确实如你所说,不能直接由业主委员会起诉,必须是由业主自行起诉。
    所以如果涉及人数众多的,对业主委员会不能提起诉讼的事项,可以以集体诉讼的方式,推选诉讼代表。这样也可以节省诉讼成本。但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仍然只能由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因为法律规定,对该部分的诉权的实现,业主不具备直接的诉讼主体资格,而业主集体诉讼本质上也是业主诉讼,仍然是不具备诉讼资格的,所以,法律上仍然是要有所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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