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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梁,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被告:王,男,22岁,汉族,无业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159.56元。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1月19日10时许,被告王驾驶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侧面相撞,致原告及乘车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本案被告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经治疗共花医疗费用元,住院13天,经通辽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159.56元。此致科法院                                 原告:梁                             二00九六月十一日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依据《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规定:一、       医疗费:30130、34元;36、70+33、2+6+147+6+147X4+125=31072.24二、       误工费上一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至评残前一日11月19日至5月25日2176/365=72、53X196天=14215、88三、       护理费:上一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医嘱全休三个月15770/365=43、21X73天=3154、33元;四、       交通费:950元+30+30+8+35、5X5=1195.5元;五、       住院伙食补助费: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40元X13天=520元;六、       营养费: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40元X13天=520元;七、       残疾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日起按照二十计算:14431X20X20%=57724元;八、       司法鉴定费:900元;九、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度农牧区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3618元X10/2人=18090元; 3618元X4/2人=7236元十、       二次手术费:5000元十一、           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X20%=600元;合计:140227.95X70%=98159.56元

离婚 2018-09-19 03: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
    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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