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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杭州下沙某大学学生,我们报团参加了旅行社去旅行,已经签了合同,但是由于学校领导在春游前一天晚上临时下达命令,禁止我们出去春游,导致我们要赔偿违约金,我们是每人285元,共32人,现在旅行社要求赔偿6000-8000的违约金,我想问一下,如何才能将违约金降到最低,减少损失,或者谁应该为我们付违约金,是学校还是旅行社,还是我们自己全部支付?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19 06: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游质监所受理投诉后,按工作程序可划分为两个阶段,调解阶段:旅游质监所首先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旅游者与被投诉旅行社间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旅行社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工作中绝大多数的投诉是经调解解决的,如调解中有一方不服,则进入下一阶段,强制阶段:质监所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可以责令被投诉旅行社向请求人赔偿损失。
    并通过《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的形式,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同时规定该“决定书”由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核准签发。“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申诉”。
      如果被投诉的旅行社仍拒绝赔偿,质监所则可以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拒绝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旅行社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此权利应当在《赔偿决定》中予以体现。  如果被投诉的旅行社拒绝接受《赔偿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复议,则可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强制划拨被投诉旅行社的质保金。
    旅行社如果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此权利也应当在《划拨决定》中予以体现。  旅行社申请行政复议,并不影响《赔偿决定》或《划拨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根据此规定,即使被划拨质保金的旅行社提出行政复议,也不能影响划拨质保金的执行。同时,旅行社还必须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保证金应保持规定数额,不足额部分,旅行社必须在60天内补足”的规定,按期补足被划拨的保证金。
      综上,只要游客参加旅游的旅行社是依法成立的,并缴纳足额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如果游客投诉的旅行社的事又符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中质保金的审理条件,即使旅行社拒绝赔偿游客的损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旅游质监所将会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调解、责令赔偿直至强制划拨被投诉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的程序,最终达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 违约金是属于一种约定的合同违约后的承担形式,既然你们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那你就不能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是可以请求对方对你进行损害赔偿,另外,定金罚则也是合同违约的一种承担方式,鉴于你已经向对方交付了定金,那么你可以向对方主张定金罚则,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方违约应该返还你双倍的定金,另外在定金罚则之外你还可以同时提出损害赔偿,二者可以并存,但违约金和定金不可以并存,二者只可以选择其一,所以,你一定要保存好你的合同,然后据此向对方提出赔偿,必要的时候就得通过诉讼解决。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第
    一、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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