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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我外婆有四个儿子,我外公由大儿子抚养,现已经过世,外婆由四儿子抚养。大儿子与四儿子同在一地居住,二儿子和三儿子早年移民到省内其他地方定居。我们家也在早年移民,与二儿子和三儿子同住一地。我母亲共有三个子女,我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哥哥天生患有小儿麻痹症、生活不能自理;在我13岁时我父亲因病去世,我母亲独自一人抚养三个子女。我母亲不识字,是城镇户口、家里没有土地,靠政府底保生活,平时靠一张台球桌的收入补贴家用。  去年年底(2011年)四儿子也搬家到了二儿子和三儿子所在地居住,也将我外婆接了过去;随即四儿子开始拒绝独自对老人进行抚养,理由是二儿子和三儿子从未履行抚养义务,应由二儿子和三儿子抚养。  我母亲想接到自己家里抚养,但是由于家庭原因没有能力抚养。  请问,以我母亲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应准备什么材料?谢谢!

离婚 2018-09-19 10: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遗产,继承人有权利继承。作为城市户口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去世后留下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财产。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宅基地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去世后,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
  •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18年,对非因主观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人为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这是法律关于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扶养的规定。
    弟、妹扶养兄、姐需满足3个条件:即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成年的;弟、妹有负担能力;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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