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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温补贴是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发放 还是公司自愿发放,

劳动纠纷 2018-09-19 13: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高温补贴我国各个省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对于温度上下限,办法明确,所称“以上”摄氏度(℃)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即最高气温达到40℃,就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省份发放金额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时长  1浙江200元/月2735934个月  2江苏200元/月2294464个月  3上海200元/月3181314个月  4湖南150元/月16566133个月  5广东150元/月2389855个月  6北京120元/月2907323个月  7山东120元/月1949084个月  8江西120元/月15481233个月  9天津
    93.8元/月2429344个月  10甘肃45元/月13063313个月  11山西10元/天15640203个月  12海南10元/天15600217个月  13河南10元/天15900173个月  14吉林10元/天1557222未设定时长  15陕西10元/天15695194个月  16安徽不低于10元1578818未设定时长  17湖北8元/天16058163个月  18宁夏7元/天15345253个月  19新疆6—12元/天1350030未设定时长  20四川6-10元/天1546124未设定时长  21重庆5—20元/天17532125个月  22福建5—8元/天2171875个月  发放保障  
    1、严禁按天发放津贴  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的负责人强调,如果企业把每月的高温津贴标准除以当月天数,再乘以劳动者当月工作天数来发放,这是本市严格禁止的。  
    2、拒不发放津贴可举报  对于在33℃以上(含33℃)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应积极向企业反映这一问题。如果超过这一温度而企业拒不发放补贴的,首先工会应主动与企业进行协调,维护职工权益。用人单位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即可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市劳动保障局表示,由于高温津贴标准刚刚制定,因此2007年本市只在7月和8月加以执行,6月份高温津贴不再补发,但是7月的高温津贴相关企业必须按整月的数额发放,不得减半发放。
  • 高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各地标准不一,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43号执行。该《通知》主要内容规定如下: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冷饮不能替代高温费

    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也充作高温费,这是不合理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费。各企业发放高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企业工会等通过民主协商确定,但若企业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员工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 高温补贴不是单位自愿给的,而是法律规定必须给的。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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