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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汪某在黎某开办的工程机械配件销售处从事机械修理工作(该销售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从事机械维修的业务范围,汪某也没有从事维修的资格,工商户业主是黎某),黎某每月给付汪某生活00元,从事机械修理费用给予提成70%0051月底,黎某接到袁某电话,要求黎某带人来工地修理一台装载机(经查袁某系个体老板,其机械被A建筑公司租用在某铁路工地施工)。黎某带领汪某和另一雇工陆某到铁路工地,在个体老板袁某叫来一辆挖掘机起吊装载机上的发动机时,汪某、陆某、黎某均在发动机下拆卸油管。这时发动机上的吊环不慎脱落(该装载机为B公司生产销售)。发动机滚落后砸伤了汪某的后腰,造成汪某截瘫。现已出院,先经区劳动局认定为工伤(黎某现在申请复议),后经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大部分依赖护理级别,同意配置轮椅。我有以下问题请教各位同仁:1、如果行政复议结果最终认定本案为工伤,本案必须经过劳动仲裁。能否在仲裁中列某建筑公司或袁某为共同被申诉人(或第三人),如果不能,在劳动仲裁结束后能否另外提起对建筑公司或袁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如果本案最终被认定为不是工伤,则只有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提出诉讼。本案能否将黎某、袁某、A公司、B公司均列为本案的被告。即产品质量纠纷能否放在本案中合并审理>

损害赔偿 2018-09-19 14: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这种情形属于工伤,首先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等治疗完毕还要申请伤残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家父这种情况大概在八级伤残左右,可以要求的赔偿有: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工资)。

  • 1、员工在工作中受伤,那么应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赔偿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支付。工伤员工和单位还是存在经济联系的。
    2、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在工程挂靠中,尽管包工头受伤不能向普通受伤工人一样,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的,但是包工头可以要求被挂靠公司,甚至发包人赔偿损失。在受伤严重或不幸死亡时,赔偿金额很大、计算也很复杂,要收集的证据资料也非常多,我们建议最好就是委托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或建筑工程律师协助追偿,尽可能寻求最大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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