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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名职工因工受伤,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但职工不服,又重新鉴定为九级,重新鉴定时未通知我公司,并未按规定时限送达我公司重新鉴定的情况,现我公司不服,要求十五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我公司该如何提出,需要做那些工作,请律师给予解答为谢!

仲裁 2018-11-08 14: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劳动能力可以再次鉴定,不能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再次鉴定与前次鉴定采用的是同一鉴定标准,只要不出现人为错误,两次鉴定的结论一般会基本一致。
      申请再次鉴定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利,工伤职工只能接受,应当以平常心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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