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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烟台买了一栋新房,月交付,但因为迟迟没有通过房屋综合验收,直0052月才通知我们办证。我们签的是与标准格式合同有很大差别的预售合同,其中有一条“甲方(开发商)应在主管部门对该商品房综合验收书下达后6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有关手续上报登记机关”。现在开发商以这一条款为由不予赔偿,但我们以为这一条款约定不明确,属无效约定。双方就这一条款产生争议。按照国家规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0天内协助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证。请问您对此有何看法?您觉得这一条款是否属于约定不明确?开发商是否应向我们支付延期办证的赔偿?请广大律师朋友不吝赐教,非常感谢>

国家赔偿 2018-09-19 18: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
    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 怎样查询二手房的房屋?


    (一)仔细查看卖房者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大家都知道买房时要看卖方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证件。但是,某些情况下卖房者还应该具有一些其他资料,例如出卖共有房屋需提供共有人同意出售该房屋的书面意见;房屋已签订出租协议的应由房屋出租人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房屋没有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其转让该房地产的书面意见。


    (二)主动去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二手房的产权状况

    在这里要提醒购房者,一般只有业主和律师才可以去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房屋产权,一般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国土局会接受律师的查询。因此,如果购房者需查实产权状况,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查询。


    (三)留意查询房产是否有债务负担

    购房者还要看该房屋是否有债务负担,或者权利有瑕疵,如抵押贷款合同的还款期、利率、本息。房屋租赁协议中的租金、租期等问题。

  • 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买房人即使交了房款,办了入住手续,但从法律意义讲,房子还是不属于买房者所有。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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