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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自贡市**人民医院又想出了新招,要求工作两年以下的护士每周只能休息一天。按照医院的规定,在护士进入医院半年后,便可以每周休息两天,但是,医院在没有征询广大护理人员意见的情况下,制定了无理的规定,这样的规定简直是无视员工的休息、无视员工的权益。试想一下,护士又要上夜班,夜班上完以后只能休息一天,没有良好的休息,能够保证工作的质量吗?这样的规定是合理、合法、合情的吗?是为来院的病人着想吗? 而且更出奇的是,医院还想方设法的去剥削招聘护士,通过无理的扣钱,收取高额的培训费以及最近出台的高额保险费等,设想一下,这样把招聘护士的钱都扣的差不多了,那么很多护士就会受不了而自动离开,这样的办法都想出来了,大家认为他们是不是“太精”的哟? 请问(1)关于劳动时间,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同时,在劳动合同中过去已经签署了每周工作时间的,现在随意改变工作时间按,是否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2)同时,如果医院要给职工缴纳保险,如果不是基本保险类,是否应该征得职工同意后方可缴纳?

合同纠纷 2018-09-19 18: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每周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4个小时: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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