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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四川一民办高校2005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在2008年7月开始留校实习,直到现在,用人单位都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直以我没有拿到毕业证为理由,不给予我签订转正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补充一下:用人单位就是我毕业的学校!

合同纠纷 2018-09-19 1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对于没有签劳动合同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你们的工资
    2、单位扣留你们的毕业证、学位证更无法律依据,构成侵权。
    3、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的自愿,不懂法签订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你们应当学一点法律知识。当然,单位这样做肯定是利用了它的优势地位,在不对称的情况下与你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实上可能是不平等,但你们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除非你们能举证单位有隐瞒事实或欺骗的行为。
    4、见习与试用的区别:关于“见习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对于“见习期”的问题可以延续传统做法,即对考核合格且年满一年后的大中专、本科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个人意见是将见习期和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看成手续性规定,在与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关系依然以劳动合同为基础。
  •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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