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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位民事调查解工作人员。在协助拆迁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房产归甲所有。拆迁费用归乙所有的案例。绝大数是父母为了图省事,在拆迁中把房产留给儿子把拆迁补贴分给女儿。多数案例能够顺利解但也有少数案例难于调解。近来在网上求助于各位律师的二个案例就是例证。通过求教诸位律师来提高自已解决矛盾的能力与法律水平。结合上述二个案例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关键是要理解“房产”与“拆迁费用”的特定含义。我认为房产应具有房屋财产与房屋产权的双重含义。被拆房屋的估价应是房屋产权的货币补偿的量化标志。是产权调换中的物质基础与结算差价的依据。二。民间所说“拆迁费用”与法律规范中“拆迁费用”有一定的确差异。法律规范中拆迁费用是指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它包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与建房购房费用的总和。国家规定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分为二个部分。一是被拆房屋和房产权的补偿(即原房的估价与安置(产权调换)。二是因拆房而产生的过渡与搬迁的补助与奖励,及固定设施移装费。民间所说的拆迁费用。往往说的是第二部分的拆迁补助费用。(。三,原房估价(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究竟是否应该属于拆迁费用之内,只有根据不同的补偿方式视情况而定。在货币补偿的方式。原房佑价应在拆迁费用之中。属于房产享有人。除此以外的拆迁补助应归于拆迁费用享有人。在产权调换的方式中。原房上作为以房换房的物质基础,其估价只是作为计算面积差价的结算依据,况且是不可能单独调出来的,如果去补偿拆迁费用享有人,那么拿什么来安置房产享有人呢?四,在当事人承认协议遗嘱的有效性的前提下,关键是分清和界定房屋产权与拆迁费用的内涵与外延。弄清这些问题,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不知以上观点是否正确。敬请各位律师批评指正。五,特别感谢吕淮波大律师的指导>

拆迁补偿 2018-09-19 19: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拆迁安置房如何买卖以及交易注意事项:
    1、签约前一定要审查动迁协议,明确房屋共有人;签约时共有人应该在场,并且同意出售签字按手印。
    2、违约金不应过高,一般上限为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在未过户前让房主提供担保。
    4、买卖双方可以找一家中介,签订一份带附加条件的预约销售合同,合同声明该房屋已经售出,但是要等产权办好后再过户。而中介会把这份合同拿到公证处公证,证明双方已经发生了这个交易行为。
    5、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费用的支付方式(例如约定待拿到房产证时再付清尾款等),迟延交房,产权证如何办理过户等都作出约定,同时明确违约赔偿责任。
    6、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五年) 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
    7、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
  •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
    二、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
    (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你朋友所称的安置房不能买卖的缘由。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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