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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年初在**苑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买房后,一直在北京居住,期间以为房产证已经抵押在银行,2010年才了解到,银行并未抵押我的房产证,而周围邻居在买房后都已经取得房产证,于是开始向亚泰地产的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对方告知,因买房后我们没有催促,同时因为之前相关负责人将数据丢失,现得重新录入数据,之后统一办理房产证。从对方告知录入数据至今也将近两年时间,每次对方都一再拖延,我不知道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要向哪个部门咨询我的房产证的走向,或是向哪个部门反映,请各位专家给予指导。

房产纠纷 2018-09-20 08: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所谓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在本公司办理大约7个工作日放款。1.贷款条件
    (1)房屋可以上市买卖交易。
    (2)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4)已购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30年以内。
    (5)有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2.借款人应提供资料
    (1)房地证(房权证和国土证)、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契税票据。
    (2)房屋的水、电、气及物管票据。
    (3)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与户口本。
    (4)借款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5)收入证明(含公章)。
    (6)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3、办理抵押贷款流程
    (1)借款人向客服进行咨询。
    (2)本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并结合银行政策,为您量身订做贷款品种。
    (3)双方(本公司与借款人)意见达成一致后,签订贷款服务合同。
    (4)本公司联系评估公司对房屋现场进行评估。
    (5)完成评估之后,本公司做好贷款资料,便通知借款人带上相关资料到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确认贷款金额。
    (6)银行进行审批。
    (7)通过银行审批后,本公司会通知借款人到房管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8)完成抵押登记后,将房地证及相关资料交给银行,银行便会进行放款。
  • 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如果要进行买卖,购房者是要通知银行的,银行同意买卖的,可以提前还贷解除抵押或者办理转按揭,从而实现房屋的买卖。
      具体的法律依据: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再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人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 商品房建设贷款是银行力推行城市建设综台开发和住宅商品化而发放的专项贷款。申请此项贷款的企业条件必须是经过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有自有流动资金,并在银行开户的商品房建设企业。
    商品房建设贷款的重点是住宅建设、旧城改造和出售给个人的商品房项目。  商品房周转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商品房建设贷款视贷期长短实行差别利率、分档计息、按季计收。
    企业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可以是预收的购房定金、商品房销售收入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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