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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方毁约不卖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6万及中介费返还总计30万。法院认为买方由于当时没有问清此房存在抵押为由判决买房存在过错,判决卖方赔偿违约金总计18万元。现在房价上涨,每平米涨了8000元,法院驳回房价上涨给买方带来的损失和卖方收到首付款期间的利息。请问各位律师,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如果上诉的话,上诉结果大概会是怎么样,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20 1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若是卖方违约,要赔中介违约金,卖方要承担的费用;卖方要退定金,违约赔偿, 部分中介费;房屋没有完成交易,中介的责任没有完全尽到,所以收取全部中介费是没有根据的,但是中介公司确实给你找了买家,也进行了中介的服务。对于二手房买方违约中介违约金是否要赔的问题。
  •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因客观原因解约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例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等),这种情况下卖方需提供不可抗力相关文件证明,随后与买方及中介进行三方协商,签订解约协议。
    这种情况下,卖方一般只需退还买方定金,不必承担其他违约金。
    二、与买家进行协商
    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主观原因卖家不愿继续出售房屋,但和买方及中介进行了积极沟通,三方均没有异议。
    三方签署解约协议,约定解约细则即可。
  • 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约定?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
    (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
    (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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