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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年6月看上了,一套二手房,6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6月13付的首付款,在合同中,写明,当天付首付,甲方协同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到了房管局。,一查询。因甲方之前有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因当时公积金所有业务已经停办 ,所以没有过户,直到现在也没有办理过户。打电话到房管局。人家说公积金要到9月15号才能办理。我现在不想要那套房了。想终止合同。要甲方退还房款。在合同中写明如果甲方违约,每天承担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房屋总价45万。因为协商,甲方不愿退还房款,还要索赔。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8-09-20 1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89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另一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返还或者折抵价款。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 并且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 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购房定金,卖方作为负有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 并且交付房屋义务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
    那么依据定金罚则,卖方应当双倍返还买方支付的定金。
  • 买二手房,因为银行的政策不能贷下款,造成不能买房算违约。在实践中,会根据按揭办不下来的原因分情况进行处理。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因此,合同中对贷款不批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的规定是最重要的依据。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
    1、购房者的原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如是银行的原因,致使银行按揭贷款延期、贷款金额减少或者不能办理,双方一般会有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由购房者选择,要么由购房者在某个期限内补交购房款,要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逾期不补交购房款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 关于二手房买卖买方违约金怎么算,在购房中,关于定金违约金《合同法》确定的原则是: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原则上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违约金执行,即判令违约方向非违约方给付所约定的违约金。2)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这是因为违约金具有损害赔偿性质,只要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弥补。3)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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