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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93年出生,于2008年的时候被父母送进所谓的戒网瘾学校〔行走学校〕,进去接受了3个月的教育,在送进去后便不让出学校〔中心〕,并且由于我反抗,教官当场实行暴力殴打,至整个手起血泡〔双手〕,并且实行了长达3个月的高强度训练〔类似跑10公里,3000深蹲〕,做不好训练或者背不下书便被挨打,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我想咨询一下是否可以起诉该中心,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恶意nue待未成年人?还有是否可以起诉他限制我不让我完成9年义务教育?

离婚 2018-09-20 12: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中“非法”是指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
    公民扭送人犯是违法阻却事由,不具有非法性。因此,公民扭送人犯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   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用各种各样方法、手段等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较轻者,不会够成刑事处罚的行为。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方面有个人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的约束,不受国家机关或者警察局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 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被起诉应负法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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