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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业主,在本年度收费期间,我对收费楼管提出小区内遛狗时无绳束缚,屡屡伤人,提出建议,在公示栏内张贴相应提示,被告之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内,我对这种处理办法不满意,说可以交电梯、保洁等我所满意的部分交纳费用。这之后,物业收费不到家里,也不电话通知,而是采取将我们楼内未交费业主的收费通知单贴到一个电梯里,我楼在一个单元里有二部电梯,我电话通知物业不要再贴了,第二天二个电梯里只贴我一户;电话联系物业副手,说不交物业费一切免谈,并说爱找谁找谁后摔掉电话;后来更是每晚用对讲通知我交费,我将电话留给通知的人让负责人联系我,从不联系。其间联系物业一把手,听说了我对临街一楼将大家公用绿地变成自家花园,并用栅栏圈地,楼内有未经业主允许开的商铺的意见后,该人提出让我先交物业费,我没同意,随后该人让我监督其物业工作,物业将整改工作,有效果后可随时交纳物业费。10天后未见任何整改情况下,拉我家电闸,我报警后恢复用电,第二天物业楼管居然到我单位去闹,请问以下问题1:电梯属公共场合,张贴通知单是否属于泄露业主信息2:到我单位吵闹是否违法,我可否起诉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20 15: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项目有8个方面  
    1、清洁卫生:楼宇内公共楼道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2、绿化物日常维护: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  
    3、治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每天24小时的巡逻值班;  
    4、公共蓄水池维护: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  
    5、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  
    6、排污设备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  
    7、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  
    8、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上述八项公共性服务项目的费用构成如下: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服务项目的物资损耗补偿费(含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直接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法定税费;合理利润。  根据文件精神,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支出,是按照以上服务项目和费用构成并制定收费标准的。至于收费标准的核定和审批,按省物价局文件中所述的条款规定执行。
  • 如何收取小区物业费,   
    (一)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物业服务企业往往采取降低服务支出费用的方式,从而暗中提高企业的利润。表现在具体收费中,就是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人员,扩大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  
    (二)酬金制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中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企业酬金之外的部分完全转入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监督使用。  实行酬金制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相对会比包干制的费用较高,但这是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方法,为业主提供的服务,基本能够做到质价相符,并且不断变动的酬金比例可以激发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不断的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利于整个住宅小区服务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发展。
  •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据这条规定,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能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更不能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牟取利益。
    因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是全体业主的,物业公司只能使用而不能处置。如果要出租的话,也要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行,并且出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不能占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所以,物业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你该代表业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制止物业公司这种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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