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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后未生孩子,领养了一个小孩,但是,小孩的户口却上在了女方的弟弟户口上的,后来双方离婚后,领养的孩子能要求男方给抚养费吗?

离婚 2018-09-20 16: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备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领养手续,上户口通常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具体可以到民政部门或者派出所户籍科咨询了解。收养人首先应当出示本人的相关证明,确定双方在婚后没有子女;其次,收养人应当出示孩子生身父母情况的具体说明,是否存在由于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况,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须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依照证明可向该审批大厅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才可办理户口转移
  • 虽然该小孩已上户口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原、被告与小孩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故双方对该小孩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法院对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做处理。如果原、被告愿意自己收养该小孩,应当去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且小孩的抚养费由收养人自行承担。
    如果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抚养该小孩,则应将此小孩交还送养人或者送交福利机构。
  •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处理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②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④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原则上孩子是由你姐姐抚养的,但是如果你姐姐没有工作,经济能力对抚养孩子不利的话那就可能由孩子的父亲抚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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