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夫妻结婚后未生孩子,领养了一个小孩,但是,小孩的户口却上在了女方的弟弟户口上的,后来双方离婚后,领养的孩子能要求男方给抚养费吗?

离婚 2018-12-03 19: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你好,领养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如果有孩子通常是不可以领养的,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具备条件的第一条是无子女。如果结婚生了孩子,是无法办理无子女证明的。
  • 夫妻双方离婚后为了让孩子仍同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自1994年2月1日起《婚姻登记条例》实施起就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离婚后共同生活,只是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的,法院应责令其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再行起诉,否则法院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家庭合法收养的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根亲生父子是一样的。  所以,孩子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可以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如果达不成相关协议,主张变更抚养权一方是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的。  《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规定: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通化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