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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开发商A将没有达到发包条件的工程项目中应属分包内容的桩基础工程与施工企业B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取得所谓“诚意金0万元。后来发现,开发商A以同样方式与另外三家施工企业和个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收取了“诚意金”。最后,也因开发商原因,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兑现。B几次索要“诚意金”,因A称暂无资金而没有拿到。请问:B除了按合同要求返还“诚意金”、利息之外,能否主张开发商及主要责任人合同诈骗而提起刑事诉讼?

房产纠纷 2018-09-20 19: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有几个特点:
    一、企业将特定的经营任务交由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完成;
    二、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
    三、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以下简称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企业与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 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前提首先要明确,没有书面合同,并不代表双方没有建立工程发承包法律关系;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相关的法律关系,就可以提起诉讼。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及其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也应予以支持。
  • 承包人的追索工程款的时效与工期违约并无直接关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发包人未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涉及本问题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实际竣工后的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期限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发包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经竣工,发包人应支付的是工程结算款。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
    33.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根据第
    33.3款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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