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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从2007年8月在现在地税招待所从事厨师职业,2009年2月我以后头的形式向单位领导谈加薪水,领导不加,口头同意辞去工作。我单位从我工作之日起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开始国家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我看了下,我现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三)向我现在工作的单位提出经济补偿,问 : 我得到补偿的比例有多大,听说如果单位协商不成走司法程序要2年事嘛。请哪位律师告诉我 谢谢。 注 : 我从工作之日起没有正式的休息 包括 周六周日

合同纠纷 2018-09-20 19: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正常情况下,人单位因其单方面问题与劳动者解除劳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影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予: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你好,【违法解除终止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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