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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份,我驾驶我的面包车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撞上一位横穿马路的老人,但是在避让老人的同时被后面的一辆面包车追尾了,我们两辆车都损伤了,事故责任认定我负责承担70%的主要责任,老人负责承担30%的次要责任,那个面包司机不承担责任,后来老人出院,在家恢复了一段时间。现在到了赔偿的时候,我保险险种全。可是我的保险公司却说他们只承担老人医保内的医药费用赔偿,医保外的医药费用要我自己承担,请问这个合理吗?另外,事故造成的两部车辆损伤,他们也说那个司机的修车费用他们全部承担,而我的修车费用他们只承担70%,还要我自己承担剩下的30%,以前我的车也被人撞过,保险公司都全部承担修车费用,这次这样对吗?我该怎么办?最后一个就是,事故责任认定我承担70%的主要责任和老人承担的30%次要责任,请问这里是指事故后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我的修车费用,还是只有老人的医药费呢?

交通事故 2018-09-20 20: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 如果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则被撞的另一个车的损失由司机承担责任。 如果司机不存在过失,则司机的损失、对方的损失皆有雇主承担。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为: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
  • 先从交强险来赔偿,交强险只要有责任(次责、同责、主责、全责),在强制三责险中的赔付金额是一样的,因为强制三责险只分有责和无责。强制三责险有责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交强险的保额内赔,超出交强险保额,由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赔偿。
    商业三者险是保险公司为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险种。第三者指的除投保人 、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第三方受害者。
    当理赔超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就需车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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