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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哥哥,父亲去世,老母亲今年75岁。母亲家住农村,有老宅住房两间和镇上商品房一套。父亲去世前,父母亲曾写下遗嘱,(按照农村风俗,房子传给儿子,父母亲归儿子赡养),把这些财产给哥哥。今年春节,母亲和哥哥吵架,哥哥把母亲赶出家门,母亲一气之下说房子不给哥哥了。前些日子,母亲生病住院,我通知哥哥到医院看望母亲并且结账,哥哥说要结账可以,先去把房子公证了。。。(当然这是气话,但是按照妈妈和哥哥的脾气,以后妈妈在哥哥手里也不会有好日子过)。我想请问:如果我母亲现在去进行遗嘱公证,把房子传给哥哥。那么,如果以后哥哥不管母亲,母亲可以修改遗嘱吗?或者,母亲可以把房子卖了,然后和哥哥分割财产吗?(因为父亲那一份传给哥哥,应该已成事实了,母亲处理属于她的一半财产)。

继承 2018-09-21 02: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均分,共同债务也应当均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关于遗嘱的生效方式有多种,但是改遗嘱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比如说:已经签字的遗嘱公证,是不能反悔的,也无须反悔再改回来。  可以重新遗嘱公证,后遗嘱的效力大于前遗嘱。
      公证的效力,大于没有公证的效力。  书面的遗嘱效力,大于口头的遗嘱效力。  立遗嘱人已经死亡的,公证的遗嘱就不能再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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