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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有两个户口,后来和一个女的又结婚,我母亲向法院申请宣布他们为无效婚姻。法院最后叛决是: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解释,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己经消失的,法院不予受理,说我父亲己去世,无效婚姻情形己消失,驳回了我们的上诉。我查了很多资料,发现第八条的解释不是这个样。请问法院判决合法吗

离婚 2018-09-21 08: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2,当事人同居期间所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无效婚姻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法律中父母与子女的相关规定。
  •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重婚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的规定,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司法职能。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只是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一、离婚后户口如何迁出
    (一)离婚后双方的户口就要分开,也就是每人一个户口本。
    (二)带上户口簿,去当地派出所户籍处,工作人员会给你填一张户口迁移证,然后把要迁移一方的户口从这个地方的户籍档案里注销。
    (三)带着户口迁移证去即将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户籍处落户,比如,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可以将户口迁回工作单位。
    二、离婚后户口迁移程序
    (一)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二)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三)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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