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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几点、按合同第八款(提货时间、地点:供方负责汽车运输至需方指定地点交货。)和第一款(提货时间及数量:收到预付款二拾天货到东莞麻涌。)和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我方认为科干应该28日到东莞麻涌交付货物给我方.、按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我方认为“科干”的货物应该先交付给我方以后,我方收到货物以后再验收、按合同第一款(提货时间及数量:收到预付款二拾天货到东莞麻涌。)和“科干”在31号晚上补发特快函件中注明了交货日期在28日。到日前,我方仍没有收到对方设备。我方应该说完全履行了合同。(合同中也没有注明验货日期、我们签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把预付款作为定金,并写明对方没有按时发货的话,按二倍定金赔偿我们所有资料保存完全。我想问的是:双方都在合同附件上签字,但由于附件是后来写的,没有在主合同上注明有这一个合同附件。我们签订的补充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力阿,能不能把预付款作为定金呀?如果能,依据是什么?如果不能,依据又是什么?那如果是预付款性质的话,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两倍并得到法律支持?案由:“科干”已收到我方定金,但没有按合同如期交货。 诉讼请求:要求“科干”有限公司按合同返还本金及给付罚金共4.2万元,及我方工期被迫延迟损失千元,合.5万元。  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于2日与“科干”在东莞市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我公司向“科干”定购了总价05000元的设备。当时双方口头说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预付货款总价0%,设备在需方安装调试经过需方验收合格后再付70%,其0%在货到之日起满一一次付清。但由于我方疏忽,在合同中第十二条付款方式写成:合同生效,预付货款总价0%,(设备在需方安装调试经过)需方验收合格后再付70%,其0%在货到之日起满一一次付清。我方已日把预付款汇至对方账号,并在当天把汇款单传真给对方,{按合同中第一条:[提货时间及数量]收到预付款二十天货到东莞麻涌。}所以对方应该是日收到我们的预付款,交货时间8日。在28日前,我方已多次电话提醒和催促“科干”按期交货,对方一直说设备生产完成得差不多了,并承诺于28日如期交货。在31日的特快函件中“科干”也注明了交货日期是128日。但“科干”一直并没有发货,却8日发来传真,要求我方派人带款(总价0%)到“科干”验收(我方)所需设备。我方当日即做出明确的答复:我们公司不派人去“科干”验货,并要求“科干”尽快按合同办事,在29日中20前发货。然而“科干”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验收地点为由,在31日的特快函件中要求我方于日前派人带款去“科干”验货。(“科干”于31日发特快函件的背景是:我方于30日指出“科干”是28日才要求我们去验货,而且事先并无电话通知。于是“科干”立即在31号补发特快函件称“科干”已25日加工检验合格完毕”,暗示并在其后口头上称交货日期要在30日。)其后,我方由于新厂房建设工期紧迫等因素,提出二条建议)在提货时我方再付一部分货款)或者双方解除合同,“科干”退还我方定金。但都被“科干”拒绝。对方仍旧顽固要求我方带70%的货款去验货,否则他们不会发货。并表示如解除合同,他们不愿退还我方的定金。其后我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我方的新厂房的建设工期因设备无法到位而被迫延迟,日均损失费千余元。我想知道,假如现在打官司,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我们的胜算有多大?最终的结果大概会是怎么样的呢?

综合法律 2018-09-21 10: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借款人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保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写合同要注意的事项:
    一,首部。有当事人用甲方和乙方表示写明合同是日期签定地点和编号。
    二 ,正文。引言是写明目的 根据,的规定,经双方的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合同的标的,指当事人的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货物,劳物,工程项目,智力成果。数量和质量,必须是按法定的标准计量和计量单位。借款和酬金,交付的货币数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尾部。当时人签名,盖章,双方单位的住址,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邮政编码,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土地承包协议上有签名并摁了手印,若没有合同无效情形的,合同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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