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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公证的问题请教大家,我爷爷有十个儿子,奶奶先去世了,爷爷后去世的,在爷爷去世之前,意识十分清醒的情况下,写了一份遗嘱,将爷爷奶奶的房产大致平均分给了十个子女,因为二儿子不太孝顺,故没有分给其房产,只给了大致相等的现金,后对遗嘱进行了公证,现在二儿子不服,向公证处提出质疑,公证处承认了自己的公证有错误,将所有房产的奶奶去世之后的部分平均分成了十分,让其他九个子女签字同意,距离爷爷的遗嘱公证已经过去了十,大家一直相安无事,现在公证处却突然提出这样的要求,我想请教大家,当时的公证书究竟有没有效力,现在公证处有权推翻过去了十的公证重新分配财产吗?

房产纠纷 2018-09-21 23: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 财产继承按下列顺序分配:
    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先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进行处理,分配后有剩余的,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平均分配。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没有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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