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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律师:我父亲因患肝癌去世快一年了,父亲去世前留下一间单位分配我们一家四口住房,之后父亲因在外另找一女人,和母亲离婚,我和弟弟判给母亲,父亲又再婚,然后父亲单位破产,房子交与房管所管理,之后国家拆迁些房,我就花钱买断了此房的房产权,之后父亲因患病,严重継母把父亲交给我后,就不见踪影,直至父过世,都不见探望,父亲在医院留下一份遗嘱,由我们请的护工阿姨和叧外一病人证明签字,说这房子留给我们儿女,继母无权干涉,享用,现继母和他儿子想独享此房,一直缠着我吵闹,拆迁房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一直摧捉我们尽快解决矛盾,不要影响其它住户,请问律师我可以上法院用父亲的遗嘱起诉她吗?这份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继承 2018-09-21 23: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所立遗嘱有效,必须同时具备遗嘱的实质要件和相对应的形式要件:
      
    一、遗嘱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 规定是,继承人得知自己权利被侵犯,可以在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提出诉讼,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规定: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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