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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 首先感谢你回复我的咨询(94年2月1号以前未婚同居的事实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能否继承去世方房产?法律是否承认该事实夫妻?可否与正式夫妻同等待遇?)。 且不论众多律师回复可继承,现就你的无继承权之说,在此探讨一下好吗?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我理解为: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 (一)的原则处理, 既承认事实婚姻,就可与正婚同等待遇继承遗产,否则就该修改婚姻法。因为能在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男女双方现都已中老年了,而能持续至今近20年,显见感情深厚,而一方去世对另一方本已悲痛欲绝,如果再逼另一方净身出户,于情于理何以为堪?还谈什么和谐社会?还有什么情义道德? 固然,法律不承认良心,也不同情弱势,然而,堂堂国家之法总该有个公理吧?! 个人之见,仅供参考,望有助于对类似遭遇者能给个公平的说法。 应由人民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告知不到死亡方而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离婚 2018-09-22 02: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通过继承公证或者诉讼方式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被继承人去世后,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继承实现的方式主要有以上几种:
    1、通过继承公证。如果继承人各方,对财产的继承分配可以达成一致,可以至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取得公证书后,办理相关财产的登记过户手续。
    2、通过诉讼判决。如果继承人名方,对财产的继承分配不能够达成一致,可以由一方或几方起诉另外一方或几方,由法院依法对遗产进行分割。
  • 同居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继承所得的财产。
    同居,法律上是不承认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不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都能够由其继承人继承,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就能被继承。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被继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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