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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 首先感谢你回复我的咨询(94年2月1号以前未婚同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夫妻,由于子女干扰,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还没登记领结婚证,一方去世,另一方能否继承去世方的遗产?法律是否承认该事实夫妻?可否与正式夫妻同等待遇?(另一方曾对去世方尽了全方位的精神抚慰生活照顾)。)。 且不论众多律师回复可继承,现就你的无继承权之说,在此探讨一下好吗?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我理解为: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 (一)的原则处理, 既承认事实婚姻,就可与正婚同等待遇继承遗产,否则就该修改婚姻法。因为能在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男女双方现都已中老年了,而能持续至今近20年,显见感情深厚,而一方去世对另一方本已悲痛欲绝,如果再逼另一方净身出户,于情于理何以为堪?哪有什么情义道德?还谈什么和谐社会? 固然,法律不承认良心,也不同情弱势,然而,堂堂国家之法总该有个公理吧?! 个人之见,仅供参考,望有助于对类似遭遇者能给个公平的说法。

离婚 2018-09-26 10: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同居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继承所得的财产。
    同居,法律上是不承认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不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一般地说,养子女应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继承法》同时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养子女是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对于这种情况,《继承法》的规定是,“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这就是说,养子女如对生父母抚养较多,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获得适当的遗产。
  • 同居期间分割财产只能主张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但无权继承死者的遗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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