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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也是未婚妈妈,孩子现在四周岁了,当时我和男友没有钱,那个主治医生说我孩子在生的时候吸进大量氧水,需要转院,后来他说不及时治疗孩子有生命危险,他给我介绍了一个收养人说我,你们没钱先把孩子给他们要不然耽误孩子的病你后悔死了,我当时才十八岁,只想孩子能好就行也没有考虑那么多,有一份协议我并没有签是我男友自己签的,因为我并不同意把孩子交给别人,可是后来还是没有阻止的了,看着孩子被抱走我死的心都有,后来我男友那回来一万块钱说这是他们给的补身子的。再后来就没有了孩子的下落,我好恨我自己傻。我当时什么都不懂。也不敢告诉父母,我这种情况还能要回孩子嘛?当时医院说我孩子快不行了是不是在骗我。要不然哪会有那好的人想抚养一个有病的小孩子呢?求你们帮帮我。

离婚 2018-09-22 06: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收养的孩子,亲生父母是否能要回抚养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征得养父母和孩子的同意或收养关系解除的,可以要回抚养权;否则,无权要回。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特殊收养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 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关系不一定会自动恢复,能否恢复,可以协商同意。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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