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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光明(化名)房产经纪公司海淀区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格式合同规定:出租人为光明房产经纪公司;承租人要向该租赁代理机构交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中介费。本人一次性付清了相关费用、押金及中介费。现合同已到期,该分公司以合同未约定的收费项目为借口,称承租人未支付“相关费用”而扣留了押金。本人欲起诉,有两个问题:1、我是否应以分公司为被告?2、我是否可以请求判令对方返还我中介费?——因为我认为该分公司在此合同中作为出租人的角色而不是居间人的角色,无权请求报酬。望各位在空闲之余给予点拨,不甚感激!

合同纠纷 2018-09-22 12: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怎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租赁标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
    2、租赁期限、维修和保养责任、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限期。

    3、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4、其他约定事项。
  • 怎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租赁标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
    2、租赁期限、维修和保养责任、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限期。

    3、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4、其他约定事项。
  • 租赁合同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承租方取得设备使用权并按期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   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合租租赁合同,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中间产生纠纷或者是一方毁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但前提是要看房屋合租租赁合同的内容有没有跟法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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