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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我爷爷在村内建房三间,因我父亲已成年,1987年宅基地清理时爷爷同意将该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父亲名下。1990年父母结婚,爷爷承诺将此房产赠与父亲并在此居住。1992年第二次宅基地清理时,该宗土地使用权依然登记在父亲名下。父母在94-95年翻建正房三间厢房三间。2000年,父亲去世,爷爷将我母子赶出家门,说房产证是他的,我母子流浪至2010年,我和爷爷关系缓和。爷爷拿出92年房管所为他登记的房产证,和2005年土地局为爷爷登记的土地证。二证父母不知情,土地证是爷爷拿着房产证和大队会计开具的证明办理的。2010年爷爷将房产给了我。请问我母子是否可以要求行政赔偿?如果可以是告房管所还是连带土地局和大队?等待答复。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22 15: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子女按照合法程序继承父母的房产,也可以看作是父母将房子送给子女。具体操作流程为:
    1、首先,继承人需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办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接下来,继承人需到市公安局或者是区公安局办理自己的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需要携带上述的材料以及自己的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房产证、土地证或者是其他形式的房产证明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管交易中心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若是被继承人还有其他合法的继承人存在,申请继承房产的继承人还需要取得其他继承人书面同意放弃房产继承权的同意书才可登记办理房产过户。
  • 一,如果父母生前立有遗嘱,那应该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立遗嘱,那么按法定继承,这种情况下,你就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  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
    (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
    (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  2,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 1、父母两人共同签字的赠与书,上面明确全产权全部赠与(意思是不赠给其他兄妹),要做公证。
    2、过户时要父母两人和子女共同前往房地产交易大厅共同办理,并要签字,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都要复印。
    3、如果子女已婚,可以办成只赠给子女一人,这样房产证只有一本。也可以赠给子女家,这就要办子女和其爱人共两本房产证,同时子女夫妻也要双方到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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