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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子于2010.8.12病逝.哥嫂膝下无子女,嫂子的妈妈还健在.哥哥于2009年经上海市劳动伤残鉴定后,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并于当年(2009年)提早10年退休.最近(2012.4.12)收到嫂子妹妹\'弟弟要求分割哥嫂共同房屋.的调解传票,里面有嫂子于2009年12.30立的所谓的遗嘱中写道:把自己(嫂子)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全部给自己的弟弟和妹妹,这个所谓的遗嘱是否成立.

刑事辩护 2018-09-22 16: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遗嘱的房屋如何过户?首先看全部继承人是否对遗嘱有异议,如果没有异议,那么遗嘱,可以直接持遗嘱和亲属关注证明到房管局报哪里过户手续就可以。部分地域要求对遗嘱进行公证,或者要求通过法院的确权解决。
    按照房管局的要求进行就可以。
  •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一、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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