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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承租人)已经过世,本人与原房主在一个同一户口本中,与房主关系为外祖父母,自己无房!在原房地址上还有2个户口本,同一地址,1个为原房主儿子,1个为原房主女儿!(共计3个户口本)原房主儿子长期居住(共计4人),原房主女儿后将户口迁入,不在此处居住(共计4人,丈夫不在此户口上,同时丈夫有房子)现在面临拆迁,需要变更承租人,原房主儿子要求过户。1、我是否有权继承承租权,如不能能否确保使用权!2、原房主女儿是否有继承权!3、过户后,剩下的人在拆迁过程中是否有享有拆迁利益。

继承 2018-09-22 17: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必须先过户,只有过户到个人名下,才能证明这是个人合法财产,拆迁的时候,才能够少走弯路,尽快拿到拆迁补偿。房产继承,完成过户,就是完成了确权。拆迁时,其针对的主体是房产所有人。
    不过户,无法确认房产的所有人,也就没有了拆迁赔偿的对象。
  • 女儿和儿子有同样的遗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收养的子女也有代位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权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不仅被继承人收养的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继承人收养的子女也享有代为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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