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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海淀区租了一个房子,租金每月1600(押一付三)租期一年(现在已经住了9个月多),由于快过年了并且也不想在北京发展了,所以想把房子退了早些回老家。   我的房租交到1月4日,而我也是1月4日离开不住了,由于房租是提前一个月交,也就是12月份交,可是已经我告诉房东我不住了,房租我也没拖欠他的,其他费用也都多交了。可他非要我按照合同提前交下三个月的房租,我觉得我都不住了还要交房租明显不合道理。可是他现在说我违约要让我叫违约金,按照合同上写的违约金是两个月房租也就是3200元,我觉得这个违约金太高,而且在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他也没有明确告知,我也是昨天看合同才发现的。     所以想请教一下律师,这么多的违约金合法么?而且交了违约金押金会退还么?还有就是合同上写明了不能养宠物,我也正是看到这一点才住进来的,可是住进来以后发现邻居有养小狗,小狗抓门晚上叫影响睡眠,由于这个问题我还找过房东,可是到现在小狗还在。这算不算房东违约,我可不可以追究。

合同纠纷 2018-09-23 02: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因此,合同解除不是违约责任的形式,但是违法的解除合同,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
    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租房押金主要交房保证金,在以下情况算违约金
    一种情况:如果房主未按签署合同履行承诺,应当退还押金及同等款的违约金
    1、主要表现在房主将房屋再租他人,
    2、房主未到合同期选择自用
    二种情况:租客未按合同履行责任,房主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跟没收押金
    1、主要表现在未按合同房屋使用权租用,
    2、房租最后缴付期限未交房租,
    3、在房屋内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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