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家于1999年买了一套住房,由于需要贷款,我的父母都已退休,不允许,所以我们决定写上我和姐姐的名字,但是由于办理业务的时候姐姐没在旁边,身份证也不在,所以当时就只写了我一个人的名字,本打算之后在把姐姐的名字加上,可是姐姐得知后不高兴,说:既然已经写了我的名字就算了,那么这个房子她就什么也不管。所以当时父母支付了12万元的首期,之后由我每月支付给银行按揭的房款,包括家里的水,电,气和电话费都是我支付的。现在房子价格涨了,母亲也去世了,父亲和姐姐说这个房子有一半是属于他们的,这样合理吗?我是否可以认为这个房产是属于我个人的财产呢?另外我于2004年结婚,婚后丈夫帮我还清了所有贷款,那么这个房产是否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离婚 2018-09-23 07: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在1993年最高法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旧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冲突时,旧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自然失效了,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综上所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管夫妻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个人财产,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徐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