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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鉴定已经完成,依照法律规定,伤残津贴一项应该按月支付,直到退休为止。但是立案时这样的仲裁请求却不能通过,他们的解释是,只有发生过的费用才能提出申请,发生了多长时间的伤残津贴,就请求给付多长时间的,没有发生的仲裁不予受理,直到退休之前的伤残津贴还没有发生,因此不予受理,这样合法吗?那么以后继续应该给付的伤残津贴我们还应该每月一诉讼吗?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请教各位大侠,谢谢了!

仲裁 2018-09-23 08: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到办理退休改发基本养老金时终止,但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直至死亡时为止。  
    被鉴定为工伤五至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支付到办理退休或者劳动关系终止之时止。
    被鉴定为工伤七至十级的:没有伤残津贴。
    不同伤残等级,伤残津贴发放比例是不一样的,但是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85%;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7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60%。
  •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 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三种情形都可以认定工伤,比如你属于因公外出或者公司专职司机在外出工作过程中受到交通事故也可以认定工伤。其他非工作时间与工作不发生关系的活动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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