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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很长的故事,鉴于篇幅我就长话短说。十多前我和父母住在两间平房里,家离爷爷奶奶很近,后来爷爷去世了。因为我父亲的兄弟姐妹都离奶奶家很远,正好我母亲的单位有一个机会可以用平房换一处楼房,所以经过父亲的兄弟姐妹(也就是我的姑姑叔叔们)一致同意,我们就用我家的两室平房和奶奶住的一间半平房(这几处房均为公房)换了现在我们住的地方,奶奶自然也就跟我们生活在了一起,姑姑叔叔们一般就是逢过节来看看奶奶,直到四后她去世。在这期间,母亲的单位说可以花钱把房子的产权买下来,不多也就两三万吧,奶奶毫无半点积蓄买房的钱全部由我家负担,但名字写的却是奶奶。现在她已经不在了,我父母就希望能把房产证上的所有人的名字变更过来,公证处的人说只能按遗产来,但以我一个普通人的想法来看这实在算不上什么遗产啊,我的一个姑姑也说这本就不是什么遗产,早知道这么麻烦当初就写我父亲的名字了。现在我的几个姑姑叔叔都同意过户,但是有一个住在外地的叔叔却表示强烈反对坚决不肯到公证处公证,大有要瓜分“遗产”的势头,理由竟然是说因为他儿子的户口以前和奶奶在一起(不过在我们搬家之前早就迁走了)。从我记事到现在,我见过他的次数非常有限,一不见得来一回,更别说尽到赡养老母亲的义务.现在他感觉到牵扯到自己的利益了到是关注的很~!所以我很想知道我们怎样才能保卫自己的家?!如果有一天真的要和这么无耻的人对簿公堂,我们胜诉的概率有多大?从法律的诉讼时效上来说,我家有没有优势?感谢您的解答!

房产纠纷 2018-09-23 15: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市地税局。

  •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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