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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 嘱立遗嘱人:***身份证号:********* 我今年42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我与**自由恋爱,现考虑结婚事宜。鉴于我原有一子,为避免以后发生财产纠纷,我自愿立遗嘱如下:一、在我和**的夫妻存续期内,如果我先离开人世,将把我名下坐落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北郡*******房产全部留给**(身份证号:*********)所有。二、在我和**的夫妻存续期内,如果涉及该房产的转移、买卖等变动,必须由双方签字方可生效。由此行为产生的利得,归两人共同所有,并最终参照第一条均转给**所有。以上所立遗嘱是我真实意愿,而且此遗嘱是对此房产的最终处置。如果今后再出现与此遗嘱内容相冲突的遗嘱,均为无效遗嘱。立遗嘱人:***

继承 2018-09-23 15: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产继承人转移财产的责任,通常如果继承已经开始而遗产尚未分割,那么按照物权法该遗产是属于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的,如果某一法定继承人私自转移该遗产,由于共同共有中处分需要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才可进行,所以属于无权处分,仍旧按上述无权处分规则来处理,即以全体共有人的追认为有效前提,否则按上述无效的后果处理。
  • 哪些遗嘱是属于无效的?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


    (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


    (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违反此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4、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认为无效。”


  • (1)《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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